商標 (Trademark)
商標是商業機構在商業活動上用來表達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商標保障公司的商譽及識別商標持有人的商品及服務質素,使一般消費者能有效區別其他商品及服務。商標可分為產品商標及服務商標兩大類。
註冊商標的好處?
商標申請一旦獲得批准註冊,商標權人便擁有商標的獨家使用權。當商標權益受到侵害時,商標權人可以法律程序迅速獲得司法救濟禁制侵權行為及追討賠償。為自己的商標進行註冊,乃最佳保障的商業策略。
如何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商標註冊由商標條例(Trademarks Ordinance)規定 :
註冊條件
(i) 商標條例第9條規定可在A部註冊的商標
顯著性 (distinctness) 的商標
顯著的獨特性,以至能明顯把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以下標誌均被認為具有顯著性:
- 以特別方式表示的公司,個人或商號的姓名或名稱;
- 申請人或前任人的簽署﹝以非中文作出﹞
- 新創字
- 沒有直接陳述貨品或服務的特性或品質的字句
(ii) 商標條例第10條規定可在 B部註冊的商標
識別性 (capable of distinguish)商標
商標本身能識別出產品與商標的關係,而符合第10條的規定者可註冊在B部。
期限
商標一經註冊,有效期為7年、屆滿後可無限次續期,故此商標專用權是無期限的。
新商標條例(CAP 559)
| 1. |
自2003年4月4日起實施;
|
| 2. |
將以絕對理由及相對理由為審核標準;
|
| 3. |
商標之界定擴及到包含顏色、聲音及氣味等範疇;
|
| 4. |
註冊商標再無A/B兩部之分別;
|
| 5. |
可一案多類申請,但當其中一類被異議時,可將申請案分開,無異議部份得以繼續申請;
|
| 6. |
同一商標在不同類別之申請及註冊得以合併,以減少延展費用
;
|
| 7. |
公告期間由原先之2個月改為3個月;
|
| 8. |
專用期間自原先之7年(申請日起)改為10年(申請日起),延展後之專用期亦為10年;
|
| 9. |
再無聯合商標之要求,而已註冊聯合商標與其正商標之聯繫在新法實施後再無效力;
|
| 10. |
註冊後因未使用被撤銷之年限規定將由原先之5年改為3年。 |
商標侵權
民事賠償
商標持有人既可根據《商標條例》提出侵權訴訟。註冊商標持有人有權要求侵權者賠償他的一切經濟損失。補償包括:禁制令,損害賠償等。
刑事處罰
依據〈商品說明條例〉,侵犯商標的罪行分為:
(a) 偽造任何商標
未經商標持有人同意,製造其商標或與其商標近似的欺騙性
標誌;
(b) 未經商標持有人同意下在商品上冒用其商標行為;
此外,任何人出售,陳列或以銷售,貿易或製造為目的而擁有任何使用假冒商標或與商標近似的欺騙性標誌商品。
中國國內的商標法與香港的商標法主要分別:
香港的商標法保護已註冊的商標同時普通法亦保護使用在先的商標,而中國之商標法則採用申請在先原則的註冊制度。該原則是指當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類商品上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商標時,商標註冊機關依法確認申請日在先的商標註冊為有效,而不論該商標是否實際首先使用。
知識產權部及商業顧問部:
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113號27樓2706室
電話:(852) 2381 1288;(852) 2381 7132
傳真:(852) 2381 0663
電郵:info@ipms.com.hk
網址:http://ipms.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