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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給予版權持有人一種特有的權利,如沒有版權持有人的許可,他人不可翻印或翻製其作品。版權法不保護一些構思,只保護構想出來的具體形式,如草稿或設計草圖等。
包括九大類文學作品
- 戲劇作品
- 藝術作品
- 音樂作品
- 聲音紀錄
- 影片
- 廣播節目(包括聲音與影像)
- 有線傳播節目以及文學作品
- 戲劇作品和音樂作品的出版
- 電腦程式和獨創的電子數據庫也作為文學作品
保護期
- 文學,戲劇和藝術作品
由創作時起直至作者死後50年。如果作者身份不詳,則以作品完成創作或首次公開的那年年終起計算50年。
- 聲音紀錄 (sound recording)
從作品製成或發行那年年終起算50年
- 影片
直至著作人最後一人死亡那年年終起算50年
- 對文學、戲劇和音樂作品出版版本
以出版那年年終起計算25年
版權的權利
版權持有人可以禁止或授權他人從事下列行為:
- 複製
- 公開發行
- 公開表演
- 廣播以及輸入有線傳播節目系統
- 改編版權作品
版權持有人還有權禁止如下行為:
- 侵權作品的進口
- 擁有或交易侵權作品
- 為製造侵權作品提供工具
- 允許使用場地作侵權表演
- 為侵權表演提供設備
版權侵權
- 民事賠償
- 禁制令 (injunction)
- 損害賠償,索取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潤
- 收回侵權產品
- 刑事懲罰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罰,可處罰款HK$ 500,000及監禁8年
- 邊境保護
由海關禁止侵權產品進口
版權持有人或版權受讓人在繳付一筆保証金後,可以向法院申請扣押令,授權海關扣押懷疑侵犯版權的進口貨物。
注意事項
在香港,版權並沒有註冊制度,假如作品原創者的創作受到抄襲,該版權人唯有以民事起訴來保護自己的版權,而原訴人首先要證明自己擁有版權。但在舉證責任下,原訴人往往不易證明本身為版權所有人,因此建議製作者應保存起所有製作工序的紀錄,包括草圖、起草書、模型等作為擁有版權的證據。
知識產權部及商業顧問部:
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113號27樓27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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